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建圈强链发展政策》(成高管发〔2022〕5号)相关内容,现将制定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建圈强链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
内容概要(全文扫描文末二维码获取)
一、支持原则
(一)本政策按照择优、扶优原则支持现代生物技术药、化学创新药、高性能医疗器械、专业外包服务、健康服务等领域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企业及机构,第(六)条、第(十)条医疗机构;第(六)条危废处置机构;第(八)条产教融合人才培训机构适用于对成都高新区医药健康产业上下游协同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区外企业及机构。
(二)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配合成都高新区统计等相关工作。
(三)企业合规经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特大事故。
(四)申报本政策的项目原则上不能再申报区级其他同类政策,同一票据仅可用于本政策一项条款申报。
二、申报规程(具体见全文)
(一)支持重大项目落地。
(二)支持专业技术平台发挥效能。
(三)加速创新成果转化。
(四)加大重磅品种培育。
(五)支持开展 MAH 委托生产。
(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七)加大国际国内贸易。
(八)加快优秀人才汇聚。
(九)支持特色金融产品创新。
(十)鼓励机构资质认定。
三、审批程序
(一)根据《成都高新区政策“一窗式”申报工作机制》(成高企服办〔2021〕2 号)工作流程,企业采用线上的方式向成都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免申即享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商药监等相关部门提出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后通知企业提交承诺书,并提交系统进一步审核。
(二)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指定专业处室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含免申即享材料,下同)进行评审、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审;向相关部门征求企业主体资格等合规性意见;成立政策审批专委会,形成政策兑现建议,报局党组会(办公会)审议。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将党组会(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建议支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申报企业被举报有弄虚作假、申报内容涉及纠纷等情况,经查实,取消支持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后续本政策不再给予支持。
(三)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将党组会(办公会)审议及公示结果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审批后,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拨付资金。
四、资金监管
(一)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财政局负责对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应及时上报政策扶持效果,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会同财政局、审计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享受政策的企业,可进行检查,如果企业迁出高新区,按高新区相关规定执行。兑现资金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企业违规使用,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收回企业已享受的资助金。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根据需要成立监督小组,对审批、兑现程序进行全流程监督。
五、解释说明
(一)若企业成立不足三年,所需材料仅需提供从注册之日至申报日期间情况。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申报时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三)同一类型奖励只能申报一次区级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区各级财政支持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的总投入。申请本级支持的项目,若已申请国家、省、市支持的,需在诚信申报承诺书中明确注明所获具体支持情况。
(四)本细则中涉及专项审计报告需由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 50 或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 100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以申请时间的上一年度名单为准)。
(五)本细则中提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需由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等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归集、申报,研发费用中人员人工费用不超过 20%。专项报告应完整反映各项费用的明细附表,完备具体的入账时间、凭证号、摘要、金额等要素,并按事务所附表顺序整理材料费、技术服务费、能源费、修理费和租赁费等大额支出合同、发票。
(六)本实施细则自 2023 年 8 月 14 日起正式执行,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若国家相关政策出现变化,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有权对本实施细则做出相应调整。本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有效期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建圈强链发展政策》一致,根据项目具体执行情况进行完善修订。
(八)天府国际生物城参照执行。
附件: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医药健康产业建圈强链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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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高新区生物产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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